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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欧博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添加日期:2018-0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适应开放办学需求,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校园交通秩序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全校师生应根据规定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推进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菲律宾欧博校园的各种车辆、行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门广场及校门管理
第五条 校门广场属学校场地的一部分,学校依法对校门广场进行管理;进入校园广场的各种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门广场的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应急通道或违规停放;校门广场禁止摆摊设点,有需要占用校门广场开展各类活动的,必须经学校和属地职能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校门实行分区域(东区和西区)、分通道通行管理,共设有2条机动车通道、1条二轮车和非机动车通道、2条行人通道,每条通道均由出口和入口组成,其中机动车通道分车牌识别系统通道(位于校门西区)和人工换证通道(位于校门东区),行人通道分刷校园卡(人脸识别)通道和刷身份证通道。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管理:(1)汽车:在学校登记的汽车从位于校门西区的车牌识别系统通道进出校园,未在学校登记的汽车从位于校门东区的人工换证通道进出校园。(2)摩托车:在学校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从位于校门东区的二轮车和非机动车通道刷校园卡进出校园,宽度超过二轮车通道的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在二轮车通道处刷卡验证后从汽车通道进出校园;未在学校登记的摩托车由安保人员根据问询情况决定是否准入,准入的车辆须在汽车通道处换证进入校园。(3)电动三轮车。在学校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在二轮车通道处刷卡验证后从汽车通道进出校园,未在学校登记电动三轮车由安保人员根据问询情况决定是否准入,准入的车辆须在汽车通道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换证进入校园。
第九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管理:本校教职员工从位于东区的二轮车和非机动车通道刷卡进出校园,超宽三轮车须在通道处刷卡验证后从汽车通道进出校园;无校园卡的车辆须向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后在身份证通道处刷身份证后从二轮车和非机动车道进出校园,超宽三轮车从汽车通道进出校园。
第十条 行人进出校门管理:校内人员刷本人校园卡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从人行通道校园卡(人脸识别)出入口进出校园;校外人员刷本人身份证领取打印的通行单据后从人行通道身份证识别出入口进出校园;未带身份证的可现场联络校内联系人,经门卫确认后可以进出校园;无校园卡、无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校内无联系人的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进出校园管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公务车辆无需登记直接进入校园;上述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时进出校园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进行作业任务的大型工程车、保障车、大客车等车辆进出校园,校内相关部门须事先向保卫处通报,保卫处根据作业期限发放通行证并提前做好相关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未接到通报的大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由学校邀请来校的来宾车辆,对接部门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保卫处根据对接部门提供的时间和车牌号码,通知门卫予以放行;未接到通知的需与对接部门联系,经确认后换证进入学校。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登记或换证准入管理,未登记、不登记且不换证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严禁证照不全车辆进入校园;校园内禁止学习驾驶或试驾,禁止疲劳驾驶,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自备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学校办公室应主动向保卫处通报学校公务车辆信息和驾驶人员信息;当车辆报废或更换车牌、增添新车、驾驶人员信息变更时,办公室应及时向保卫处通报。
第十五条 驻校校企合作单位、后勤服务企业、外聘教师的机动车辆由学校相应的对接部门进行管理。各对接部门需在每年年初、每学期期初主动向保卫处通报校企合作单位、后勤服务企业、外聘教师等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信息情况。校企合作单位、后勤服务企业、外聘教师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办理通行证,不办证的车辆须换证进入校园,不配合学校管理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临时来学校办理公务、看望学生、运送货物等车辆,经门卫核实后,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人员驾驶证换取《菲律宾欧博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离开学校时凭《菲律宾欧博车辆临时通行证》在门卫处换回车辆行驶证或驾驶人员驾驶证。
第十七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遇下列情况门卫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换证手续后,允许出租车进入校园:恶劣天气;接送生病师生;运送仪器设备;学校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人员及出租车司机要配合门卫的管理,须主动说明需要进校的原因。
第十八条 装载物品出门的机动车辆,应出示相关单位和保卫处签发的物品出门证,经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无出门证或装载的物品与出门证上登记的不符,禁止出校门。
第十九条 外单位租用校内场地开展活动,机动车辆需进入校园内的,校内对接部门应提前二天以书面方式通报保卫处,保卫处根据当日校园情况研判车辆是否准入校园及安排行车路线、泊车位置等;车辆进入校园须更换行驶证或驾驶人员驾驶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泊。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在校门通道处主动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询问或检查;车辆进入校园后要遵循交通规则和校园管理规定行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进出校门要保持车距缓速通行,校内行驶速度限速25公里/小时。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段,车辆应主动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避让行人或绕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停泊在校园划定的停车位内,未经允许不得在道路两边双向停车,严禁将车停泊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影响环境的地方。非本校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停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绿化带或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门卫及保安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或明显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入校园。门卫及保安人员应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不得蓄意刁难驾驶人员,学校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刷校园卡或学校发放的通行卡从位于校门东区的二轮车和非机动车通道进出校园;校外人员需要在身份证刷卡处刷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出校园,未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校内须有对接部门或对接人,经门卫确认后可进入校园;无有效证件、无对接部门或对接人的,禁止进入校园。体积较大的人力三轮车在履行上述手续后,从机动车换证通道进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外聘教师、校企合作单位人员、在校长期从事后勤服务人员的非机动车,可根据需要到保卫处办理非机动车通行卡;在校学生的校园卡和外来人员的通行卡按学期设置使用期限,每学期开学时经注册后可使用,学期结束时系统自动终止其使用。假期如使用需要重新注册。施工、维修等短期使用的外来人员通行卡,学校将根据其在校工作日程设置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在校门通道处主动停车,接受门卫询问或检查;车辆进入校园后要遵循交通规则和校园管理规定行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装载物品出门的非机动车辆,应出示相关单位和保卫处签发的物品出门证,经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无出门证或装载的物品与出门证上登记的不符,禁止出校门。
第二十八条 行人进出校园刷校园卡、通行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经人脸识别从位于校门东区和西区的行人通道进出校园。本校师生校园卡在学校财务处校园卡中心办理,其他人员的通行卡在保卫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校学生的校园卡、外聘教师、校企合作单位人员、在校长期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的通行卡按学期设置通行期限,学期开学时经注册后使用,学期结束时系统自动终止其使用;假期如使用需要重新注册。校园卡(通行卡)如有遗失应当立即挂失并补办,补办的校园卡(通行卡)24小时后自行开通。施工、维修等短期使用的外来人员通行卡,学校将根据其在校工作日程设置使用期限。
第三十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须刷身份证或出示其它有效证件,取得通行票据后从行人通道身份证通道一侧进入校园,出校门时须归还通行票据;未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须有校内对接部门或对接人,经门卫确认后准予进入校园;无有效证件、无对接部门或对接人的,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行人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出具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
第五章 限入 限行 限速
第三十二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证照不全的机动车;(2)消声器损坏或没有消声器的机动车;(3)燃油助力车;(4)在校内违章、违停超过3次的非学校教职工机动车;(5)在学校有扰乱治安秩序或交通秩序记录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6)目测明显有安全隐患的车辆;(7)车身外表印有不文明图案、字样的车辆;(8)未经学校批准的营运车辆、运送货物车辆、快递车辆,送外卖的电动车辆;(9)各类共享车辆;(10)非本市走读学生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下列车辆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限时进入校园:(1)大型工程车辆;(2)超宽、超长车辆;(3)货物装载超高、超宽车辆;(4)危险品运输车辆;(5)大型客车。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限制校外人员、车辆进入校园:(1)国家或属地政府职能部门通知进行紧急管控状态,如防疫等重点管控时期;(2)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如大型会议、大型活动、重要考试、突发事件等情况;(3)寒假、暑假等长假时间;(4)校园内停车位接近饱和状态。
第三十五条 下列时间段实行临时交通管控,机动车辆和大型非机动车辆限制入校,在校门广场指定位置等候放行:(1)上下课时间段(包括3-4节课和6-7节课课间),校园限行30分钟。限行期间,上下课的教师车辆可以在校园缓速行驶,但必须主动避让行人;(2)大型活动集合与解散时间段;(3)大型考试入场与出场时间段;(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对校园实行管控的时间段。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列路段未经允许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停放:学生公寓区各内部通道、笃学楼广场及景观大道、砺能4号楼和体育馆东广场、校医院内院场地及通道等。确有需要进入的,须提前向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驶入。
第三十七条 晚上20:00以后,未在学校登记的机动车辆谢绝进入校内,校园机动车辆非特殊需要只出不进。
第三十八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限速2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通过门禁通道时限速5公里/小时。
第六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类通行证的审批和管理;校园通行证实行一证对一车、一证对一人管理,禁止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自备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持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每人限办理1张通行证;当车辆变更、年审换证时,教职员工应及时到保卫处重新办理。新进校的教职员工办理通行证,需出具所在部门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校企合作、外聘教师等单位或个人自备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持学校主管部门或对接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每单位限办理2张通行证,外聘教师限办理1张通行证。通行证到期后须重新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从事后勤服务单位(如食堂、超市、工程维护等)或个人自备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持学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每单位限办理2张通行证,其中1张为负责人驾驶的小汽车通行证,1张为小型货运车辆通行证;在校独立从事后勤服务的个体经营户,每经营户限办理1张通行证。通行证到期后须重新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自备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和本人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每人限办理1张通行证,通行证按学期进行注册,正常教学时间内可使用,假期使用需要重新注册。学生机动车通行证仅限本市市区和近郊走读学生办理。办理通行证除须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提供家长签名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证办理: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刷校园卡出入校园,校园卡在学校财务处校园卡发卡中心办理;外聘教师办证须持学校对接教学部门的书面证明,校企合作单位、在校从事后勤服务的企业由在校负责人持学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经保卫处备案后,在学校财务处校园卡发卡中心办理;
第四十五条 通行证(卡)按学期和年度进行审核管理:教职员工通行证(卡)每年根据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一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审核;外聘教师、校企合作单位、在校从事后勤服务等人员,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主管部门通知其到保卫处审核。在校学生、校企合作单位、在校从事后勤服务等人员寒、暑假需要进出校园的,需要在放假前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机动车辆有变更的,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换通行证;教职员工辞职或调离学校的,通行证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被注销;在校学生毕业、外聘教师聘期结束、校企合作单位和在校从事后勤服务企业合作期结束或人员发生变更等,其通行证将终止使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配合学校共同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和人员,保卫处先进行规劝教育;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是校内人员的报学校处理,是校外人员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禁止其再进入校园。如车辆和人员造成交通事故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以上的,无论校内外人员,一律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违规超速行驶处理:(1)本校教职工:第一次车辆出校门时通报本人要求其改正,第二次在通报本人的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三次通报学校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园网上曝光车牌号码,在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注销其车辆通行证,待其认识错误后,再重新申请办理通行证。(2)其他人员:第一次车辆出校门时通报本人要求其改正,第二次在通报本人的同时通知其在校对接部门单位,第三次注销其车辆通行证,且不再予以办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含非机动车)在校园违规停放或损坏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照价赔偿;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出现3次情况后,将注销其车辆通行证,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造成重大后果的,立即注销其车辆通行证,并视情况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报告保卫处,严禁自行处置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如发现有自行处置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注销其车辆通行证。
第五十一条 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举报。
第五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置:接到报警后,安保值班人员应迅速赶到事故地点,视情况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同时保护现场,维持秩序,控制肇事人员和车辆,疏导交通,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要及时通知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第八章 岗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 门卫职责:(1)主动查问入校人员,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热情答复师生及外来人员的咨询,杜绝闲杂人员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学校;(2)运用好门禁管理系统,保障车辆、人员有序进出校园,维护校门区域的治安与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因设备原因引发的交通阻塞;(3)对出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检查、换证、告知注意事项,指引车辆按指定道路行驶、停放在规定区域;(4)根据出门证对运送出校门的物品进行查验,保管好出门证以备核查;(5)协助学校和公安部门对可疑人员进行布控,制止来访人员携带危险品、宠物等进入校园;(6)对门禁设备的外观进行维护,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四条 交通特勤队职责:(1)24小时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安全隐患,制止、纠正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2)引导进入校园的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对违规行驶和停放、任意鸣笛等行为进行劝诫或处罚,制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现象;(3)制止、清理校园内未经批准的摊点,取缔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或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各类活动(包括宣传品),驱离宠物或流浪猫、狗等小动物;(4)上下课等高峰时间段应在关键路段引导、维护交通秩序;(5)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予以先期处置;(6)协助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置校园内各类突发事件,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工作;(7)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五条 监控指挥中心人员职责:(1)观察校园道路情况,及时发布、通报道路安全信息,做好值班记录:(2)下载并保存好交通事故录像材料,对违规车辆进行通报及短信告知;(3)发现可疑现象要进行研判,全程跟踪违规或可疑车辆、人员,并及时通报特勤人员、向保卫处报告;(4)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园道路不具备机动车大规模通行和停放的条件。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和秩序,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学校在必要时将通过入校收费的方式,限制外来车辆入校。具体事宜另见。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