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攻守同盟”是作茧自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20-11-27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思宁
“鱼儿瘟了”,这是意为“事情败露”的暗语。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攻守同盟”突破记》报道,文中披露了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党工委书记宋某与行贿人谢某、表弟吴某订立“攻守同盟”、妄图掩盖罪行的违纪违法事实。“商定如果谢某接受监委调查,先不要承认,实在扛不住了就随便说个金额,如果谢某收到接受调查的通知,就第一时间暗号告知‘鱼儿瘟了’”。
“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这样的表述在近年来被查干部的通报中多次出现。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为对抗组织调查,多次组织模拟审讯实战演练,统一口径,涉事人员向他表忠心“不论怎样都不会说”。在“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事件中,山西省临汾市教育局局长李晋平在知悉下属伪造仝卓户籍迁移手续,并通过学校相关负责人放入他的转学档案后,不但不制止、不报告,还指使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目的也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对抗组织调查。
违纪违法人员为逃避惩罚订立的“攻守同盟”自以为能蒙混过关,其实都只是一出出拙劣的闹剧。通过调查组集中攻坚,面对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据,“鱼儿瘟了”的“攻守同盟”土崩瓦解,宋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龚秋桂案中,专案组询问讯问相关人员300余人次,依法使用十多项调查措施,对22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摆事实、讲纪法,最终撕开龚秋桂的心理防线。
说到底,维系“攻守同盟”的唯一连接点是利益。一方面,涉事领导干部害怕政治前途受到影响甚至就此断送,不顾一切负隅顽抗;另一方面,行贿人担心因行贿得到的非法利益“鸡飞蛋打”,或是为了所谓“义气”、幻想未来可预期利益,冒着风险撒谎。双方在自知“泥菩萨过河”情形下订立的这种“攻守同盟”毫无根基,处处是破绽和漏洞。“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众多案例都表明,强大的事实证据是击破“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一旦在腐败分子面前摆出证据、讲出事实,他们的心理防线便瞬间失守,所谓的同盟更是不攻自破。
订立“攻守同盟”不仅掩盖不了违纪违法事实,这一行为本身还会触犯党纪国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因此,妄想以“攻守同盟”这样的伎俩对抗组织调查,到头来只能是作茧自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