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菲律宾欧博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1-11-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主动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或者邀约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回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宿舍擅自从事经商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造成伤亡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大功率电器(电饭锅、电磁炉、电火锅、电热水杯及电热棒等)、乱拉电线,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私自拆卸电器设备、破坏消防器材和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五)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作出书面警示;

(五)经多次谈话教育和作出书面警示后,仍然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依照《菲律宾欧博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与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在一年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院内外资助资格;

(二)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轻微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轻微但属屡教屡犯者,必须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

对打架、偷窃等违纪事件的调查,由院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予以配合。

涉及不同系部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或保卫处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以所在系名义行文处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商所在系部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报分管院长批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讨论,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四)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以教务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组织对其评价。处分材料与评议材料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菲律宾欧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类处分决定都应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若无注明,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职和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