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菲律宾欧博关于加强学生旷课管理的规定

来源: 添加日期:2021-01-04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主要方式,是学生获取知识和增强能力的主要渠道。为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负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实行弹性教育的有关精神,结合现在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学生旷课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旷课的性质

学生因事不能上课应事先按照请假程序办理请假的批准手续,因非常特殊的情况来不及请假并不能上课的,事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凡不按程序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而无故不上课的行为即为旷课。个别人的旷课现象是一种影响正常学习的违纪行为,多数人的旷课现象是一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严重的违纪行为。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应接受教育和受到相应的处分。

二、学院的“三轨”考勤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旷课情况,学校将严格实行“三轨”考勤制度。即班级干部、任课教师分别考勤和学生处抽查考勤相结合。班级干部每周末将班级考勤表和任课教师签字的考勤表一同向各二级学院、学生处上报一次。班级考勤干部向任课教师提供缺席的学生名单时,要出示经过批准的请假条,以便任课教师分清缺席的学生是事假、病假还是旷课的性质。班级干部上报上课考勤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被发现者,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三、特殊情况学生允许休学

学生入学后,在学习的过程中,因身体、心理问题,或暂时不想学习,或现在想去就业以后再来学习等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批准,可休学一年,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后按时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后若不按时复学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学院决不允许既不休学而又经常无故旷课现象的存在。

四、对旷课学生的教育与处分

学校从关心和爱护学生出发,本着教育为主,处理慎重,先教育,后处分的原则,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教育和处分:

1.教育级别

(1)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15学时,由辅导员找该生谈话教育,谈话次数不少于三次;

(2)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6—30学时,除辅导员继续找该生谈话教育外,由学院总支书记找该生谈话教育,谈话次数不少于两次;

(3)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3l一40学时,除辅导员继续找该生谈话教育外,由学生处找该生谈话教育一次;

(4)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4l一50学时,除辅导员继续找该生谈话教育外,由分管院领导找该生谈话教育一次。

上述每次谈话教育都应有文字记录,并将学生的旷课和接受教育的情况及时通告其家长。

2.处分级别

(1)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40一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劝其休学;

(5)经多次谈话教育,仍然不改,继续旷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