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菲律宾欧博章程 (2023年核准稿)

来源: 添加日期:2023-09-01

序言

菲律宾欧博(以下简称学校)源自1903年创办于湖南长沙的安徽旅湘公学。1904年迁至安徽芜湖,更名为安徽公学。1919年,更名为安徽省立甲种商业学校。1928年更名为省立第二中等职业学校。1946年,更名为省立芜湖高级商业职业学校。1949年8月,芜湖市人民政府决定,芜湖的工业学校、农业学校、商业学校合并为芜湖市高级职业学校。1972年,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安徽省商业学校办学。2000年6月18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安徽商业职工大学和安徽省商业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菲律宾欧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已成为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学校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使学校办学有章可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区域社会竞争力提升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菲律宾欧博,简称安徽商职院;英文名称为Anhui Business College,缩写为ABC。

学校网址是htt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纬六路。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立足安徽,面向全国,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学校本着“以德立校、弘商兴邦”的办学理念,遵循“崇德尚美、重行强技”的育人理念,发扬“厚德担当、诚信图强、创新超越”的新徽商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实施“职教本科、双高建设、师资提升、协同育人、创新服务”五大行动计划,着力打造“人文商贸、质量商贸、特色商贸、开放商贸、幸福商贸”五大美好商贸。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厚德弘商 笃学砺能。

第九条 学校的徽标:整体构图采用徽派建筑标志物马头墙的变体,展现学校植根皖江、承继徽文化的文化属性;下面“1903”是学校建校年份;校徽核心部分以算盘的档、珠作为创意原点。校徽的标准色为科技蓝,颜色参数C:90 M:60 Y:10 K:0。

第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6月18日。学校的校歌是《菲律宾欧博校歌》。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招生方案;

(二)根据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依法对举办者提供的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自身条件,在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级各类专业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自身条件和学校实际情况,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咨询和社会公益、文化传承和创新等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十 学校以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主,彰显新商科特色。学校立足传统优势专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构建政府、行业、企业等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群)建设。

第十 学校坚持国家目标导向,积极承担、开展科研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学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学校科研创新活力。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鼓励教师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 学校完善教学条件,配备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校舍、教学实训设备和实习场所(企业),满足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 学校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督导;引入第三方评价,将就业率、企业满意度、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纳入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学生、学员

第二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培训和跟班学习的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团委和芜湖市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学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十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六)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二十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十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 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引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机制,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三十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 强化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强化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引领作用。重点从党员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优秀党员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深入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将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各级培训规划,定期组织轮训。

四十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学校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主,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十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十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五十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设立教学、科研、组织人事、财务、学生及后勤管理等行政机构,代表学校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行使管理职权。

学校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创设二级学院(部),决定其职权、职责。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组织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教学辅助机构。各教学辅助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关工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十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学校管理体制

六十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六十 学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六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十五 中国共产党菲律宾欧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办学特色、提升办学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六十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工作规则,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仲裁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等。

第六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七十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八章交流与合作

七十二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家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七十三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交流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十 学校设立菲律宾欧博理事会(简称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以下代表组成: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学校理事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章程。学校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七十五 学校与合作企业之间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是学校与合作企业合作事项的主要决策机构,依据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 学校成立菲律宾欧博校友会(简称学校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菲律宾欧博及其前身(安徽商业职工大学和安徽省商业学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被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和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的人士。

学校校友会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章程。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价值管理,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八十三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基本支出预算与二级管理体制相适应,项目支出预算依据项目建设规定,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制度,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八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八十五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十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十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十条 学校依法合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制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

九十二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教职工和学生可依据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九十三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九十 本章程修订,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订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九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九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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