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预防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第二条 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条 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第四条 加强对学校师生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使其了解肺结核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并向校医院及时报告可疑病人,由校医院督促可疑肺结核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结核病在学生中的感染和暴发流行。
第五条 做好在校师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工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班(学),其治疗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其指导下,由家长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校医院配合弋江区疾控中心督导学生科学用药。
第六条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第七条 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现结核病疫情及时向防疫站报告,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