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称、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八)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做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十一)取得药学专业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十二)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