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征集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男性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
2.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3.按期毕业
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其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所在学校可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4.报考军校
在校大学生可以报考军队院校,年龄不超过23周岁;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军队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年龄再放宽1岁。
5.保送军校
作战部队战斗班班长或技术尖子,年龄不超过25周岁,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以及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
6.直接提干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7.选改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士官,首次选取为士官,在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时,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8.指令安置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
9.定向考录
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由我省征集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政法干警、专武干部和公安机关特警岗位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0.复学升学
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学,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1.扶持就业
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待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机构申请培训,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并可依托当地创业孵化机构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教育部将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12.复工复职
高校和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龄累计计算。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定向乡村教师、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义务兵役两年期满退出现役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等同于履行两年协议义务。
13.依法优先优待
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现役军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①优先购买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航班票,残疾军人享受普通票价半价优待;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③在参观游览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免收门票;④义务兵、士官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保留;⑤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⑦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⑧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⑨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⑩为其家庭悬挂“光荣之家”。此外,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还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明确了其他优待政策,具体内容附后。
14.应征差旅费补助
返乡应征青年参加征兵体检、政考,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人200—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5.奖励金
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按每人不少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不少于12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
16.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每人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参照执行。
17.津贴费
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两年义务兵共发津贴费25200元,担任班长的每年增加3360元,担任副班长的每年增加2400元。
18.退役金
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部队发给转移支付养老保险补助及职业年金约56100元,退役金9000元,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约5000元;获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我省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9.学费补偿
对入伍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来源:安徽省征兵办)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二、规范优待内容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六)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七)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健全管理机制
(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五)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9日
附件: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着眼长远建立优待工作体系,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政策、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与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关于《意见》出台的重要性
《意见》的出台,能更好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对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形成拥军优属的价值导向和浓厚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正向作用。
一是明确了优待工作的原则,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等4项原则,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细化优待条件和内容。
二是搭建了优待工作的整体框架,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整合现行较为零散的优待政策,形成针对全体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政策体系,健全了管理机制,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优待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方向。
三是初步确立了优待目录清单,在全国层面统一优待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同时,又为地方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留下一定空间。
四是更加注重精神褒扬和激励,如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五是与贡献匹配的优待得到体现,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4部分,16项内容。
一是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优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主要原则。
二是规范优待内容。提出了荣誉、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和其他优待等8个方面的优待内容;在兼顾普惠与贡献的基础上,统筹设计优抚对象的优待项目,明确了不同对象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建立优待证和优待期限等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优待目录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待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能进能出的制度措施。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对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强化教育引导等提出相关要求,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四、关于《意见》的创新举措
《意见》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如,在荣誉激励方面,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等优抚对象,优先服务并减免相关费用。在医疗方面,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优先服务;优抚医院为部分优抚对象免收相关费用,提供优惠体检。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
五、关于优待目录清单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分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5类,共计116条。围绕8个方面优待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便于各地执行操作。目录清单是开放性的,各地可在优待内容、范围、标准等方面开拓创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充实。
六、关于落实工作的保障
为确保《意见》落地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在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强化教育引导3个方面做好保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